注:本章可略过
网易科技讯3月26日消息,作家韩寒在博客撰写文章《为了食油,声讨百度》,呼吁作家为自己的生计考虑,声讨百度。以下为文章全文:
昨天(3月24日),我的几个作为行业代表的朋友们和百度的谈判破裂了。在最早的时候,沈浩波,路金波以及侯小强都在各种不同的时间场合和我说过百度对整个出版行业造成的伤害。我说,告百度埃他们说,都告过了,没一个告的赢。百度很有钱很有门路,据说很多法院他们都能搞的定。百度的公关又很强大,据说很多媒体他们也都搞的定。我当时就感叹,莫非李彦宏他爸才是李刚。于是就有了315的作家维权。在昨天谈判的时候,我就觉得文著协应该出面,因为上次文著协和谷歌谈判,结果谈着谈着人家就退出中国了,收效显著。
依稀记得上次的谷歌事件,谷歌扫描了中国作家的图书,每本先支付几十美元,然后显示了目录和内容摘要,如果要阅读全文,就付费下载,谷歌图书馆再和中国作家分账。结果大家忽略了百度文库从来都是所有作家所有图书免费阅读下载,而对保护版权的谷歌进行了围攻,理由是扫描前你得问我愿意不愿意。现在想来,大家应该很惭愧。谷歌和百度还是有区别的,谷歌要脸,所以大家都想冲上去撕破它的脸皮,百度不要脸,大家一看没脸可撕,就四散了。
百度宣称,互联网的精神就是免费和共享,对于这点,我很不这么觉得。我认为,互联网的精神是自由和传播,并不是免费和共享。如果互联网的精神是免费,那为什么在百度上登广告搞搜索排名就要花钱?如果互联网的精神是共享,那为什么咱们大家都共享了,而李彦宏却变成了中国首富,为何你的财富以及百度的资产不和网民们共享呢?百度这家大商场,经营模式就是里面的商品是免费的,于是成了中国最大的商场,因为人流多,所以在墙上糊广告赚钱。这个模式没有任何的问题,但我希望这家商场记住,你向厂家进货还是要花钱的。百度又想出了“共享”,共享应该是我把我家里的东西端出来,你把你家里的东西端出来,然后放一起大家各取所需,但问题是,现在你和我都是把别人家的东西端出来,然后共享掉。这就是百度所谓的免费和共享。
百度赶上了一个正确的年代,因为只有在这个年代里,你可以肆意的对作家音乐家影视工作者侵权,当然,最关键的是百度赶上了一个正确的国家,只有在这个国家里,你对几乎全文化行业侵权了以后还能受到庇护。
当然,百度有很多的支持者,我非常理解他们,有的时候你觉得买书麻烦,有的时候你觉得看书花钱,所以你就去百度文库。就好比我也看盗版碟,也在百度的mp3里下载音乐一样。但是我很清楚,自己的行为是错的,虽然错不大,但是一定不能为我自己的错去寻找正当性,更不能去反过来去侮辱那些为自己版权维权的人。我看到不少人留言这么说,你们是想赚钱想疯了吧,互联网就是要共享的,你们这点水平能叫作家么,你们写的那些东西能叫文学么,支持百度。
朋友们,我深知作家的困境。大部分作家两三年才写一本书,一本书就赚一两万。这些写作者们可能才年薪一万块啊朋友们,月薪八百啊朋友,没有社保啊朋友,还得交税啊朋友,比你更惨啊朋友,除了几个顶级畅销书作家,中国作家绝大部分都收入微薄,很多网络作家更是一天要写一万字,靠着千字两分钱的下载收入维生,这年头谁他妈还在论分来卖东西啊朋友,你看五千字的新鲜连载只要一毛钱啊朋友,一毛钱,你给叫花子都拿不出手啊朋友,可你免费看掉也就算了,怎么还能指责他们呢朋友。而那头可是六百多亿人民币身家的主儿啊朋友。请大家给中国的出版行业和作家们留一条生路。在你们为了石油的道路上,请放过我们的食油。
长久以来的事实是:在中国,几乎任何一本畅销书或原创小说,都会在百度文库----这个由中国首富领导的市值最大的互联网公司的主打产品----出现,任用户浏览、下载、存储在电子阅读器中。
截止今天,用户可以在百度文库中免费“共享”2056万份文档,其中文学作品279万份。
使用“份”这个量词,在天才的百度人眼中,一切不过是文档,像一份炒面,一份尿样。
但是,279万“份”轻飘飘的文档里,有金庸全集,有王蒙新作,有韩寒的《三重门》,慕容雪村的《成都,今夜请将我遗忘》被下载4万次,南派三叔的《盗墓笔记》有760个版本。事实上,所有具备市场价值的中文文学作品,都被包括在这279万份免费文档中!
百度的辩解是:我怎么知道不是金庸、王蒙、韩寒、慕容雪村、南派三叔亲手把这些作品上传供用户分享的呢?
是的。你不知道。
你不知道写作者是如何数年如一日一个字一个笔画地创作出一“份”“文档”;你不知道著作权是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你不知道创作者们在这个昂贵国家里生活如何艰难,你不知道在匿名的网络世界法律多么单薄盗贼多么猖獗。
而我们不知道的是:难道地球真的要在2012毁灭?难道文明秩序从现在就开始不必维系?
多日以来,我们和作家、出版界、法律界的代表深入探讨,研究这荒谬背后的真相,我们将所获得的事实、逻辑、法律分析整理如兹,我们并以务实之态度,对百度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以期彻底改善百度文库运营模式,为网络版权保护提出“范本”模式。
一,百度文库违法经营,恶意侵权,相关责任人并已触犯《刑法》
1,百度文库系“互联网出版”行为
根据《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百度文库的经营行为符合上条所述,具备将存储公开、选择、编辑、登载、推荐、分类、排行、章节合并、字体调整并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浏览、阅读及下载,可以认定百度文库行为确属“互联网出版”。
在短短一两年时间中,百度文库在线出版了2056万部作品(其中文学作品279万部),用户数千万,发行数量(浏览+下载数)以数亿计,谋取大量经济利益(关于经济利益后文另有说明),是目前最大规模的“互联网出版”商业行为。
2,经查实,百度公司不具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颁发的“《互联网出版经营许可证》”。一直在非法经营。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由盛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取缔,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在事实上之“互联网出版”商业行为中,百度公司恶意利用避风港原则,大规模侵犯著作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避风港原则“相关条款如下: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4)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逐条分析:
(2)据第三款,在百度文库收录作品中,有大量知名作家作品及当红畅销图书作品,全部属于侵权作品,百度文库有足够理由“应当知道”;
中国出版界和作家群体近两年来持续不断地在各类媒体上抗议百度文库的侵权行为,其中典型案例:2010年12月2日,南派三叔等22位网络作家发出讨伐百度文库盗版公开信,引起众多媒体报道,但这22位网络作家作品在百度文库至今仍然大规模存在。根据2011年3月23日在百度文库搜索显示,其中仅南派三叔一人就有760部侵权文档,所以百度文库没有理由不知道其存在严重侵权行为;
即便通过百度搜索框搜索“百度文库”,就立刻可以显示大量百度文库侵权的报道,所以“百度文库”一定知道,也应当知道其严重侵权行为。
附:百度文库截屏显示有760部南派三叔作品http://wenku.baidu.com/search?word=��������lm=0od=0
(3)据第四款,百度文库为百度网站的子域名,其页面有其他子域名直接入口,其巨大流量为百度带来巨额直接广告收入及其他收益;
最近由爱国者与百度合作的“百看阅读器”上市销售,并且在公开广告中,明确宣称:“爱国者与百度文库合作,支持无线上网,登陆百度文库、百度知道、百度百科等,上百万文档轻松下载1无异于直接叫卖贼赃;
另外,百度文库采用积分制,大肆鼓励用户上传文档,而百度文库积分可直接兑现实物,具备货币功能,显见“积分制”即商业行为。顶点小说
http://zhidao.baidu.com/shop/view?id=219
附:百度文库里关于“百看电子书”的广告
http://www.baidu.com/search/wenku/help.html#如何获取积分
综上:
百度文库未注明上传者详细资料。
百度明知自己的侵权行为;
百度通过自己的侵权行为获取巨额收益。
而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结论:百度文库完全不适用“避风港”原则,其恶意利用该原则作为侵权行为的挡箭牌,完全不能成立。
4、百度及李彦宏本人应为百度文库的大规模侵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1)据2011年1月12日《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条第二款:“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可以认定百度文库为“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有谁认为百度这个商业公司只是在学雷锋做好事不求利吗?)。
(2)据《意见》第十一条:在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上述证据确实难以一一取得,但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
(3)据《意见》第十二条的明确认定:“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因此,百度文库可以认定为通过非法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
(4)据以上三条和《意见》第十三条: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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